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695號
PCDV,107,司促,5695,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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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吳美齡
債 務 人 盧俊瀚
債 務 人 盧豊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玖佰捌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盧俊瀚於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邀同盧豊鉅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
  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轉入催收款後利率、償還方
  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
  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
  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
  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227,989元
  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
  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
  盧豊鉅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69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俊瀚、盧│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1.15%   │
│  │227989│豊鉅   │9月06日起  │2月0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月0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俊瀚、盧│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7989│豊鉅   │0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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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