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599號
PCDV,107,司促,5599,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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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洪朝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貳拾叁元,及
  其中壹拾萬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朝源於民國93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54
  33820098378505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7年02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06,123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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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