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4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峰麒
債 務 人 曾陳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柒佰肆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肆仟肆佰伍拾叁元,及其中陸萬
陸仟柒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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