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461號
PCDV,107,司促,5461,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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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邱顯仁
債 務 人 黃稜琇
債 務 人 黃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黃稜琇前就穀保家商、黎明技術
  學院期間,邀債務人黃金芬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分別訂借
  最高額度新臺幣30萬元及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共二筆,
  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
  金額為新臺幣180,105元(證1),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
  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
  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借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
  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
  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
    (一) 穀保家商期間: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
  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目
  前利率為年息1.15%(證2)。
    (二) 黎明技術學院期間: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
  ,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
  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
  ,目前利率為年息1.15%(參證2)。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
  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其積
  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
  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
  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
  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
  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
  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
  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債務人自106年9月10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
  應於106年9月10日前繳納106年8月10日至106年9月9日之本
  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即106年8月10日起
  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
  積欠本金新臺幣45,722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
  業於107年1月23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
  ,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
  %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15%,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
  利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
  至於債務人黃金芬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
  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
  時,酌請 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
  人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4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金芬、黃│自民國106年8│至民國107年1│年息1.15%   │
│  │45722 │稜琇   │月10日起  │月2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月2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金芬、黃│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5722 │稜琇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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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