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449號
PCDV,107,司促,5449,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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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邱顯仁
債 務 人 楊政璋
債 務 人 楊景竣
債 務 人 陳麗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楊政璋前就讀東海高中期間,邀
  債務人楊景竣陳麗芳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
  新臺幣3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
  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145,844元(證
  1),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
  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借
  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
  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
  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依教育部之公告
  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目前利率為年息1.
  15%(證2)。
  三、 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
     算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
     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
     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積欠款項轉列
     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
     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
     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6 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
     十(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
  (二)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
     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債務人自106 年9 月8 日預定收息日( 即借款人應
     於106 年9 月8 日前繳納106 年8 月8 日至106 年9
     月7 日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
     即106 年8 月8 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起便未清
     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新臺幣68,540元
     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7 年1 月23
     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
     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 %
     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15%,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
     遲延利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
  至於債務人楊景竣陳麗芳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
  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
  ,酌請 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
  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4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麗芳、楊│自民國106年8│至民國107年1│年息1.15%   │
│  │68540 │政璋、楊景│月8日起   │月22日止  │       │
│  │元  │竣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月2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麗芳、楊│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8540 │政璋、楊景│月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竣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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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