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444號
PCDV,107,司促,5444,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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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向屏華
債 務 人 張乘緒即張宏成
債 務 人 張瑞家即張秀琦
一、債務人張乘緒(原名:張宏成)張瑞家(原名:張秀琦)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叁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乘緒(原名:張宏成)於民國96年11月至98
  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張瑞家(原名:張秀琦)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
  臺幣148,53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乘緒(原名:張宏成)
  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瑞家
  (原名:張秀琦)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44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乘緒(原│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48530│名:張宏成│0月16日起  │      │       │
│  │元  │)、張瑞家│      │      │       │
│  │   │(原名:張│      │      │       │
│  │   │秀琦)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乘緒(原│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8530│名:張宏成│1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張瑞家│      │      │百分之十,逾期│
│  │   │(原名:張│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秀琦)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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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