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281號
PCDV,107,司促,5281,2018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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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8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秀津
債 務 人 廖柏翔
債 務 人 蔡素卿
一、債務人廖柏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肆萬
  貳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上開債務人廖柏翔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廖柏翔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素卿給付之。
  債務人廖柏翔蔡素卿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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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