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52號
PCDV,107,司促,4252,2018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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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52號
債 權 人 威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超賢
債 務 人 金好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柒仟捌佰貳
  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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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好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