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22號
PCDV,107,勞執,22,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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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林美蓉 
相 對 人 精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源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和解金新台幣132,530元予勞方林美蓉,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上述款項新台幣132,530元,資方於107年2月1日下午5點前匯入勞方林美蓉(第一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0)帳戶內」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1月3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台幣(下同 )132,530元,惟相對人迄今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資 方給付和解金132,530元予勞方林美蓉,以作為本爭議案標 的之和解條件。上述款項132,530元,資方於107年2月1日下 午5點前匯入勞方林美蓉(第一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0) 帳戶內」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 新北市政府107年2月13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70173012號函所 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 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 132,53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 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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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