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624號
PCDV,106,重訴,624,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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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原   告 三峽福安宮
法定代理人 黃宗祥 
訴訟代理人 林德川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被   告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健民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新北市三峽歷史文物館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審議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 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 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三峽歷史文物館、三峽藍染中心等 建物,因經被告就上開建物是否為古蹟一節,業經聲請主管 機關審議,意即本件建物是否為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列應保護 之古蹟、歷史建物、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尚待主管機關 審議確認,因此,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新北市三峽歷史 文物館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審議案是否確定為據,本院 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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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