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28號
PCDV,106,重訴,128,2018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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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許世賓 
      蔡靜宜即卓越產後護理之家
      倪麗卿即許世賓婦產科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
      熊雯麗即許世賓卓越產後護理之家
      許世賓即許世賓婦產科診所
      董德明即忠孝世賓婦產科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前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另第3項、第4項
張貼道歉聲明及移除網頁資料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95,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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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