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474號
PCDV,106,訴,2474,2018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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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74號
上 訴 人 黃正雄
送達代收人 林珈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麗絲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474號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
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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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