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8號
上 訴 人 探索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舍三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逸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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