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
上 訴 人 張雁婷
陳逸園
被 上訴 人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
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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