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宗敬
陳俊吉
陳俊男
陳俊良
陳南坤
陳佐民
陳添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慶
謝宗曉
謝松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20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
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
訴利益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萬零貳佰捌拾陸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貳佰玖拾貳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856 地號土地:0.5 ㎡×110,000 元/ ㎡=55,000元。
二、854 地號土地:(100.27+38.76 +41.04 +45.65 )㎡×
79,494元/ ㎡=17,943,386元。
三、855-1 地號土地:7.29㎡×110,000 元/ ㎡=801,900 元。
合計:55,000元+17,943,386元+801,900 元=18,800,2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