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40號
原 告 詹素琴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被 告 財興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阿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院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抗字第1602
號裁定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2
,412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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