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445號
PCDV,106,簡上,445,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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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簡耀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顯龍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
  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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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