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350號
PCDV,106,消債更,350,2018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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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陳家慶

代 理 人 林佳緯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慶自中華民國一○七年三月五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其陳述略以: 聲請人目前資產有富邦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新臺幣(下同) 158,804元、合作金庫存款86元,所負債務總額1,453,240元 ,於民國95年曾參與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 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機構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商銀)達成協商,每月應繳納2萬元 ,惟聲請人96年任職於玉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水僅 2萬多元,加上聲請人次子出生於94年底,生活開銷沈重, 聲請人當時已連續3個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費用及扶養費 用後,低於還款條件,難以負荷每月2萬元之還款,不得已 而毀諾,實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聲請人於105年4月起至 106年9月止任職於大台北加氣站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所得共 352,918元,因大台北加氣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歇業,聲請 人遭資遣,現申請失業補助中,尚須支出每月膳食費7,000 元、水費46元、電費146元、瓦斯費57元、家用電話及網路 費206元、手機費288元、交通費400元、機車燃料費37.5元 、勞保費420元、健保費300元、子女扶養費13,700元、父親 扶養費5,674 元等;於更生程序還款期間,聲請人長子陳○ ○已成年,毋庸支出扶養費用,倘依政府公布2018年起最低 基本工資22,000元計算,復加上聲請人提出保單解約金數額 估計15萬元,分擔至更生履行期間之每個月份供清償債務, 故提出更生還款計劃草案,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 2,287 元,因而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並提出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全戶戶籍謄本、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年至 105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
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清冊、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房屋租賃契約書、合作金庫銀行存



款存摺、郵政存簿儲金簿、富邦人壽保險單、大台北中興北 街加氣站薪給單、台灣自來水公司水費繳費憑證、台灣電力 公司繳費憑證、新海瓦斯收費通知單、中華電信繳費通知、 中華電信費用明細清單、機車行照、電子發票證明聯、汽機 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11月27 日新北院清103司執金字第133472號執行命令、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06年1月23日新北院霞105司執正字第92254號執行命 令、愛德護理之家委託照護合約書、愛德護理之家用費收據 、第一銀行綜合存款存摺、中原大學學生證、大台北加氣站 股份有限公司資遣通知單、離職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據。二、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在本件更生聲請前,於95年5月26日與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凱基商銀成立債務清償協商,聲請人同意自95 年7月起,分100期、利率4.88%,每月10日以19,238元依各 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惟聲 請人僅繳納至96年7月,最大債權銀行於96年9月3日報送協 商毀諾,此有債權人凱基商銀提出之陳報狀及協議書在卷可 稽,則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自應符合該 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規定,於協商或調解成立後,應有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方得依該條例規 定聲請更生,合先敘明。聲請人主張其96年任職於玉山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水僅2萬多元,加上聲請人次子出生 於94年底,生活開銷沈重,不得已而毀諾等情,有聲請人提 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等影本在卷可 參,堪認聲請人與最大債權凱基銀行成立之協商金額過高, 有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協商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之情形,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8項準用同條例第75條第2 項規定,應推定聲請人有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 由,則聲請人所稱其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 難之情形存在一節,尚堪採取。復查,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內容,既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 形存在,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本件又 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 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 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 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上午11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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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北加氣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