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82號
PCDV,106,建,82,2018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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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2號
上 訴 人 林佑樺
被 上訴人 林劍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5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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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