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6年度,703號
PCDV,106,家親聲,703,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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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703號
抗 告 人 葉惠娟
      葉祐君
上列抗告人葉惠娟葉祐君與相對人葉財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
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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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