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985號
PCDV,106,司聲,985,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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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睿璞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淳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之規 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 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 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 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 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 ,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鈞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66萬 7,000元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 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提存物等 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寶島海悅物 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或其他可供法 院文書送達之處所,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22日通 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並提出相對人寶島海悅物業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於同年月20日收受前 開補正函,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前開 事項,是難認聲請人之聲請合法,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 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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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璞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