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226號
PCDV,106,勞訴,226,2018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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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張國業
被 上 訴人 福克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功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克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勞字
第22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
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參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伍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後
,,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參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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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克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