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60號原 告 巫錦唐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被 告 巫錦滄 巫錦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 蕭烈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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