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53號
PCDV,104,建,153,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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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字第153號
原   告 鑫鼎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瓊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春律師
被   告 許俊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捌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前承攬被告位於臺北市○○街00號0 樓之0 房屋之室內 裝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兩造並於民國104 年2 月25日 簽訂工程合約書乙紙(下稱系爭合約),系爭合約內附具工 程估價單及設計圖說,依系爭合約所附估價單所載,系爭工 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28 萬8,540 元,優惠價為300 萬 元,故兩造即於系爭合約第5 條約定,系爭工程總價款為30 0 萬元,另依系爭合約第6 條約定,系爭工程總價款給付方 式為被告應於簽約及進場施工時各給付90萬元予原告,並應 於完工及驗收後分別給付90萬元、30萬元予原告。而因系爭 工程有如民事準備書狀㈡附表1 (見本院卷一第180 頁)之 追減及如民事準備書狀㈡附表2 (見本院卷一第181 頁)之 追加工程部分,經核算後,追減工程部分之價款為56萬3,63 0 元,再依系爭工程給予之優惠折扣計算,追減工程價款應 為50萬9,420 元;追加工程價款則共計為13萬8,500 元,是 系爭工程應付之尾款尚有82萬9,080 元。又系爭工程已於10 4 年5 月9 日完工,經被告於104 年5 月18日至現場查看驗 收,並指出需加以改善之處,原告隨即於104 年5 月19日至 21日進行改善工程,改善完畢後,被告復於104 年6 月2 日 複驗,經被告再次指出需改善之處,原告再於104 年6 月9 日至12日進行改善工程,被告又於104 年6 月15日再次複驗 ,原告於104 年6 月16日繼續改善,改善完畢後,兩造並於 104 年6 月23日完成系爭工程數量及尺寸之清點確認。是依



系爭合約之約定,原告既已完成系爭工程,被告已驗收完畢 ,兩造亦已清點確認,則被告自應給付原告剩餘工程尾款82 萬9,080 元,惟屢經原告催討,被告仍拒不支付。故為此爰 依系爭合約第6 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工程尾款82萬9, 080 元。
㈡對於被告抗辯主張之意見:(見本院卷三第45頁至第80頁、 第127 頁至第146頁)
1.系爭工程依原證1 估價單載明之工程總價為328 萬8,540 元 ,優惠價為300 萬元,系爭工程追減部分依系爭合約單價計 算共為56萬3,630 元。惟因系爭工程價款300 萬元係雙方合 意之優惠價格,故原合約項目追減部分金額之扣除,自應以 原工程總價折減比率計算,且本院於審理時亦已詢問兩造是 否同意追減項目工程款依工程總價折減比率計算後為51萬4, 177 元,雙方皆表同意,並已記載於105 年8 月23日言詞辯 論筆錄不爭執事項,被告猶主張追減工程部分應扣除56萬3, 630 元,自無可採。
2.依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一項保護工程中,第1 點工作通道、 電梯保護工程及第2 點室內地坪完成後保護部分,依系爭工 程合約第一大項保護工程目的,係在工程進行中為避免不慎 破壞大樓電梯、工作通道等原有設備,以及已施作完成之地 板工程,故鋪設保護前揭設備及工程臨時設施,俟工程完工 後予以拆除,此乃一般室內裝修工程所常見,而原告所施作 之保護工程,並無任何施工不良導致不慎破壞原有設備之情 事,且依鑑定報告之結果,施作亦無不良或瑕疵存在之情形 ,是被告主張全數扣款,毫無所據。
3.依原證3 系爭工程追加減估價單,第四項衛浴設備-全系列 防黴抗菌工程中,第1 點主浴-乾濕分離-高度210 含安裝 ,及第2 點客浴-乾濕分離-高度210 含安裝部分,依系爭 合約所附估價單所載,該兩項工程費本分別為4 萬2,000 元 及3 萬元,被告依約自應給付此部分款項,焉得事後任意以 實價約3 萬元為由,主張扣款4 萬2,000 元,況被告並無提 出任何證據予以說明,是被告主張毫無所據。再者,被告對 此部分亦無聲請鑑定。
4.依原證3 系爭工程追加減估價單,第六項冷氣工程部分,依 系爭合約,兩造並未有關於贈品之任何約定,且工程進行中 ,原告已告知被告無贈品,此有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間10 4 年3 月20日LINE聯絡資紀錄可證,是被告主張以此扣款2 萬元,顯屬無據。
5.依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產 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4 點全室踢腳板200 尺,單



價每尺100 元,總價2 萬元,及第6 點玻璃展示櫃(衣帽間 後方)-門片鉸鍊使用自動回歸鉸鍊4 尺,單價每尺5,800 元,總價2 萬3,200 元部分,原告願接受鑑定結果各扣除1 萬7,000 元及3,000 元。
6.依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產 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6 點玻璃展示櫃(衣帽間後 方)-門片鉸鍊使用自動回歸鉸鍊,總價2 萬3,200 元部分 部分,依鑑定報告說明,該項工程現場鑒核自動回歸鉸鍊確 實部分沾有油漆及與板面交接處有孔洞不平之瑕疵態樣,該 項工程瑕疵修補費約3,000 元,足證該項工程鑑定報告已詳 細說明有瑕疵部分僅為自動回歸鉸鍊,修補費用為3,000 元 ,至玻璃展示櫃並無任何瑕疵存在,是被告主張應扣1 萬1, 600 元,毫無所據。
7.依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產 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8 點電視櫃-下方長矮櫃, 總價2 萬8,750 元部分,依鑑定報告結果,該項工程並無瑕 疵存在,是被告主張該項工程應扣除2 萬8,750 元。毫無所 據。
8.依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產 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10點客餐廳天花區隔造型框 (含茶鏡),總價3 萬1,500 元部分,依鑑定報告結果,該 項工程並無瑕疵存在,是被告主張該項工程應扣除3 萬1,50 0 元毫無所據。
9.依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產 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12點餐廳下櫃-入柱做法門 片鉸鍊使用自動回歸鉸鍊,總價3 萬5,000 元部分,鑑定報 告已說明單價尚屬合理,且僅餐廳下櫃之自動回歸鉸鍊有些 舊的瑕疵態樣,餐廳下櫃櫃體部分並無任何瑕疵存在,而依 原告104 年4 月間拍攝之餐廳下櫃施工照片,已可證櫃體所 附之自動回歸鉸鍊確屬新品無疑,被告主張本項工程應減價 1 萬7,500 元,應不足採。
10.依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產 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13點主臥窗臺矮櫃(含打板 、坐墊),總價2 萬800 元部分,依鑑定報告結果,該項工 程並無瑕疵存在,且依約施工,是被告主張該項工程應扣除 1 萬800 元毫無所據。
11.依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產 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16點主臥床頭櫃,總價1 萬 5,000 元部分,依鑑定報告結果,該項工程並無瑕疵存在, 且依約施工,是被告主張該項工程應扣除1 萬5,000 元。毫



無所據。
12.依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產 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18點主臥室書桌(含上吊櫃 ),總價1 萬2,250 元部分,系爭櫃體或書桌工程是否有瑕 疵與有無倒角並無關,且被告除曾就男孩房書桌部分要求倒 角外,其餘櫃體部分,不論於簽約或櫃體施作完成前,皆未 曾指示原告應就何種櫃體以及櫃體何處施作倒角,且依原告 法定代理人與被告間104 年3 月18日、同年6 月4 日之LINE 對話紀錄,原告已明確告知無法作倒角,被告自不得於施作 完成後已無法作倒角之情形下,復要求原告修正且拒付款項 ,況依鑑定結果,該項工程並無任何瑕疵存在,並依約施作 ,被告主張應扣款1 萬2,250 元,毫無所據。 13.依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產 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25點次臥1 -床頭櫃,總價 4,500 元部分,依鑑定結果,該項工程並無任何瑕疵存在, 且原告依約施作,被告主張應扣款4,500 元,毫無所據。 14.依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產 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26點次臥1 -書桌(含上吊 櫃),總價2 萬1,000 元部分,依鑑定結果,該項工程並無 任何瑕疵存在,且原告依約施作,被告主張應扣款1 萬元, 毫無所據。
15.依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產 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28點次臥2 -床頭櫃,總價 4,500 元部分,依鑑定結果,該項工程並無任何瑕疵存在, 且原告已依約施作,被告主張應扣款4,500 元,毫無所據。 16.依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產 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29點次臥2 -L 型書桌(含 上吊櫃),總價1 萬5,750 元部分,依鑑定結果,該項工程 並無任何瑕疵存在,且原告已依約施作,被告主張應扣款1 萬5,750 元,毫無所據。
17.依原證3 系爭工程追加減估價單,第九項門樘工程中,第1 點至第4 點工程項目,工程總價分別為1 萬8,000 元、1 萬 5,000 元、2 萬5,000 元、2 萬5,000 元,被告依約自應給 付此部分款項,焉得事後任意以市價有差距為由,主張扣款 4 萬5,000 元,況被告並無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主張應扣 款4 萬5,000 元,毫無所據。
18.依鑑定報告附表B ,第十項地板工程中,第1 點和室地板修 補,總價2 萬元部分,依鑑定結果,該項工程並無任何瑕疵 存在,且原告已依約施作,被告主張應扣款2 萬元,毫無所 據;至鑑定報告認本項工程總價應為6,000 元部分,原告願



接受此鑑定結果。
19.依鑑定報告附表B ,第十項地板工程中,第2 點公共空間地 板-德國高能得思地板-首選白橡木D3011 含收邊及防潮泡 棉,總價8 萬4,000 元部分,依鑑定報告說明該項工程修補 費為1 萬6,800 元,原告願接受此部分鑑定結果,被告稱修 補費用與修復比例不符,應扣款8 萬4,000 元,毫無所據, 況被告前對該鑑定報告之意見說明狀,對此修補金額亦無爭 執。
20.依鑑定報告附表B ,第十項地板工程中,第3 點德國進口靜 音墊(防潮/ 靜音/ 防蛀),總價1 萬1,200 元部分,依鑑 定結果,本項工程瑕疵修補費用為2,240 元(即依照本項工 程款1 萬1,200 元之百分之20計算),原告願接受此鑑定結 果,被告主張應全數扣款,毫無所據。
21.依鑑定報告附表B ,第十一項玻璃工程中,第1 點主浴、客 浴鏡子5mm 磨邊/ 強化,總價5,000 元部分,被告雖主張原 告未安裝,然此乃因被告於簽約後始表示其不要原約定之鏡 子,而本項工程總價5,000 元,係包含主浴廁及客浴廁之鏡 櫃費在內,主浴廁鏡櫃工程部分業已由原告施作完畢,是縱 使扣除客浴鏡櫃之工程款,至多亦應以扣款總價2 分之1 即 2,500 元為限。至鑑定報告雖亦認應扣款5,000 元,然鑑定 報告應係漏未考量主浴廁之鏡櫃係由原告施作完畢,且本項 工程總價係包含主浴廁及客浴廁之鏡櫃費用,是本項工程應 僅扣款2,500 元始合理。
22.依鑑定報告附表B ,第十四項水電工程中,第10點視聽設備 喇叭配管含發燒線處乙處,總價8,000 元部分,依鑑定報告 說明,該項工程已有確實施作,足證該項工程已施作且無任 何瑕疵存在,被告主張原告未明確說明喇叭線在何處,應扣 款6,000 元,顯屬無據。
23.依原證3 系爭工程追加減估價單,第十五項金屬工程中,第 1 點客廳正新鋁門窗-10mm強化玻璃,總價8 萬1,000 元部 分,依照兩造間系爭工程合約,已明白約定工程總價為8 萬 1,000 元,被告自應依約給付此部分款項,焉得事後任意以 與市價有價差為由主張扣款3 萬元,況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 據予以說明,且亦與系爭工程有無瑕疵無關,是被告主張不 但有違雙方約定,亦毫無所據。
24.依鑑定報告附表B ,第十六項油漆工程中,第1 點、2 點、 3 點部分,第1 點全室silcone 填縫美容,原告願接受鑑定 報告認定以本項工程總價1 萬2,000 元之百分之10計算修補 費用1,200 元;第2 點全室油漆,原告亦願接受鑑定報告認 定修補費用為1 萬6,200 元,惟因該修補費用係以第1 、2



點合併計算,是扣除第1 點修補費用後,第2 點工程修補費 用原告願扣除1 萬5,000 元;至第3 點,依鑑定結果,並無 任何瑕疵存在,是被告主張第3 點工程仍應予扣款,自不足 採。
25.依照鑑定報告附表B ,第十七項窗簾工程中,第1 點全室- 遮光窗簾+窗紗(含主浴鋁百葉)部分,雖經鑑定認客廳陽 臺窗簾有不對稱之情形,然此乃為求美觀,所以將窗簾施作 的範圍涵蓋至牆面,此實難以瑕疵論,惟原告仍接受此部分 之鑑定結果;又依原告提出之窗簾報價單所示,客廳窗廉之 單價為2 萬2,900 元、客廳無縫窗紗單價為1 萬2,300 元, 兩者合計為3 萬5,200 元,原告願以該價額作為客廳陽臺窗 簾整樘更換之修補費用。至鑑定報告認主臥室窗臺窗簾軌道 因彎折角度而造成拉開困難,更換軌道費用約8,000 元,原 告亦願接受此鑑定結果。
26.依鑑定報告附表B ,第十八項清潔工程中,第1 點全室細清 (含工程中粗清),總價4 萬5,000 元部分,雖鑑定時確有 部分紙箱及剩餘之油漆堆放,惟紙箱乃電器用品紙箱,之所 以保留係為預防有換貨需求,油漆則係為將來有需要時使用 ,然原告願接受鑑定結果,就本項工程扣除2,000 元費用。 27.依鑑定報告附表A 追加工程項目,第四項衛浴設備-全系列 防黴抗菌工程中,第12點設備安裝工資(不含按摩浴缸及主 臥洗臉盆)、數量2 間、共8,000 元之追加工程部分,本件 被告曾於工程進行中取消部分衛浴設備,自行購置,而原告 亦已扣減此部分設備及安裝之工程款,故除按摩浴缸及主臥 洗臉盆係由被告自行購置安裝外,原告代為安裝被告所購置 之馬桶、客浴洗臉盆、淋浴蓮蓬頭…等設備之安裝工資,自 得向被告請求無疑,此可由證人劉其銘之證述證明。且依鑑 定結果,本項工程確已施作,單價亦屬合理,故原告請求本 項追加工程款8,000 元,自屬有據。
28.依鑑定報告附表A 追加工程項目,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 產角材、國產F1等級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32點主臥室 入口玄關修補(裝四合一拉線破壞)、數量乙式、共3,000 元之追加工程部分,事實上係因被告另行要求裝設浴室四合 一乾燥機,須破壞主臥室入口處已施作之天花板,以預留切 孔設置220V電源線,故始追加此部分木工修補費用,此由原 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間104 年4 月1 日、同年月3 日LINE聯 絡紀錄及證人劉其銘之證述可證。又依鑑定報告之鑑定結果 ,本項工程確已施作,單價亦屬合理,益證原告向被告請求 本項追加工程款3,000 元,確屬有據而無疑。 29.依鑑定報告附表A 追加工程項目,第十三項燈具工程,第10



點室外LED 崁燈(嵌入孔19cm)、數量1 盞、共1,500 元之 追加工程部分,事實上係因被告另行要求將客廳前陽臺舊有 燈具換新,並由原告安裝,故始追加此部分新燈具及安裝費 用,此可由證人劉其銘之證述證之。又依鑑定結果,本項工 程確已施作,單價亦屬合理,益證原告向被告請求本項追加 工程款1,500 元,確屬有據而無疑。
30.依鑑定報告附表A 追加工程項目,第十四項水電工程,第8 點主臥室書桌網路出口-以後物聯網用、數量1 口、共1,20 0 元之追加工程部分,事實上係因被告另行要求在主臥室書 桌位置多設置預留1 個網路出線口,以便將來物聯網使用, 故始追加此部分設置費用,此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間10 4 年3 月18日LINE聯絡紀錄及證人劉其銘之證述可證。又依 鑑定報告之鑑定結果,本項工程確已施作完成,單價亦屬合 理,益證原告向被告請求本項追加工程款1,200 元,確屬有 據而無疑。
31.依鑑定報告附表A 追加工程項目,第十四項水電工程,第9 點主臥保全緊急壓扣更新、數量1 口、共900 元之追加工程 部分,事實上係因被告另行要求將舊有保全緊急壓扣面板更 新,故始追加此部分面板及安裝費用,此可由證人劉其銘之 證述證之。又依鑑定結果,本項工程確已施作完成,單價亦 屬合理,益證原告向被告請求本項追加工程款900 元,確屬 有據而無疑。
32.依鑑定報告附表A 追加工程項目,第十四項水電工程,第13 點廚房新增220V烤箱電源及浴室四合一乾燥機220V電源、數 量3 處、共7,500 元之追加工程部分,惟系爭合約根本未約 定此項目,且事實上係因被告另行要求在主客浴裝設四合一 乾燥機,及在廚房裝設烤箱,而須增加配置220V電源設備, 故始追加此部分共3 處電源設備及佈線費用,此由原告法定 代理人與被告間104 年3 月19日、同年4 月1 日LINE聯絡紀 錄及證人劉其銘之證述可證。又依鑑定結果,本項工程確已 施作完畢,單價亦屬合理,益證原告向被告請求本項追加工 程款7,500 元,確屬有據而無疑。
33.依鑑定報告附表A 追加工程項目,第十四項水電工程,第14 點四合一乾燥機安裝工資、數量2 臺、共2,000 元之追加工 程部分,惟系爭合約根本未約定此項目,且事實上係因被告 另行要求在主客浴各安裝1 臺四合一乾燥機,故始追加此部 分之安裝費用,此可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間104 年4 月 1 日LINE聯絡紀錄及證人劉其銘證述證之。又依鑑定結果, 本項工程確已施作完畢,單價亦屬合理,益證原告向被告請 求本項追加工程款2,000 元,確屬有據而無疑。



34.依鑑定報告附表A 追加工程項目,第十四項水電工程,第15 點廚房220V切割打牆、數量1 處、共2,000 元之追加工程部 分,系爭合約根本未約定此項目,且事實上係因被告另行要 求在廚房設置烤箱,而須在牆面進行切割打除工作,以便安 裝烤箱電源設備,故始追加此部分切割打牆費用,此可由原 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間104 年3 月19日LINE聯絡紀錄及證人 劉其銘證述證之。又依鑑定結果,本項工程確已施作完畢, 單價亦屬合理,益證原告向被告請求本項追加工程款2,000 元,確屬有據而無疑。
35.依鑑定報告附表A 追加工程項目,第十四項水電工程,第16 點新增國際牌大面板(含模庫斯鐵盒)、數量65口、共7 萬 1,500 元之追加工程部分,事實上係因舊有開關插座面板線 路老舊無法按照設計圖移動,且怕容易過熱,而須更換新面 板及配線,當時原告法定代理人亦曾告知被告,並表示會增 加費用,被告並未為任何反對之表示,故始追加此部分之面 板設備及安裝費用,此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間104 年3 月13日LINE聯絡紀錄及證人劉其銘證述可證。又鑑定報告認 本項追加工程已施作完成,然價額卻認定係2 萬2,750 元, 惟此應係該鑑定報告疏未考量裝設之工資費用,始會認本項 追加工程費用僅為2 萬2,750 元,惟原告願接受此部分鑑定 結果,就本項追加工程扣除4 萬8,750 元,故原告尚得向被 告請求本項追加工程款2 萬2,750 元。
36.依鑑定報告附表A 追加工程項目,第十四項水電工程,第17 點USB 插座、數量7 個、共8,400 元之追加工程部分,事實 上原告曾詢問被告是否要在4 個房間、餐廳及客廳增加設置 7 個USB 插座,被告表示同意,故始追加此部分之設置費用 ,此可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間104 年2 月24日LINE聯絡 紀錄及證人劉其銘證述證之。又鑑定報告認本項工程確已施 作完成,至價款部分原告願接受鑑定報告認定之5,600 元, 是就本項追加工程扣除2,800 元,故原告尚得向被告請求本 項追加工程款5,600 元。
37.依鑑定報告附表A 追加工程項目,第十四項水電工程,第18 點餐廳燈具移位、數量1 工、共1,500 元之追加工程部分, 事實上係因被告另行要求將按圖設置完成之餐廳燈具移位, 且當時設置前原告並曾與被告討論,被告並無意見,故始追 加此部分之移位設置費用,此可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間 104 年5 月8 日LINE聯絡紀錄及證人劉其銘之證述證之。又 依鑑定結果,本項工程已施作完畢,單價亦屬合理,益證原 告向被告請求本項追加工程款1,500 元,確屬有據而無疑。 38.依鑑定報告附表A 追加工程項目,第十六項油漆工程,第4



點沙發背牆及入口大門改油漆與餐廳燈具移位批土油漆、數 量1 式、共2 萬5,000 元之追加工程部分,事實上該項工程 原設計是面貼壁紙,因被告另行要求要改成油漆,故始追加 此部分之油漆工程費用,此觀前揭玄關及沙發背牆設計圖清 楚標示面貼壁紙,惟並未施作此壁紙工程,而係改以批土油 漆,且被告從未爭執該沙發背牆及入口大門原設計圖為壁紙 ,嗣後改為油漆乙事,亦從未否認係因其要求改為油漆等情 自明,另可由證人劉其銘證述證之。又鑑定報告認本項工程 確已施作完成,至工程價款認定係1 萬2,000 元,惟原告願 接受此部分鑑定結果,就本項追加工程扣除1 萬3,000 元, 故原告尚得向被告請求本項追加工程款1 萬2,000 元。 39.依鑑定報告附表A 追加工程項目,第十六項油漆工程,第5 點室外天花板重噴灰色及空調機房牆面油漆、數量1 式、共 6,000 元之追加工程部分,系爭工程合約書根本未約定此項 目,且事實上係因被告另行要求將客廳前陽臺天花板(鋁板 )重新噴漆,以及將屋外電梯旁之管道間4 面牆油漆,故始 追加此部分油漆工程費用,此可由證人劉其銘證述證之。又 鑑定報告認本項工程已施作完成,至價款部分則認定為4,50 0 元,原告願接受此部分鑑定結果,就本項追加工程扣除1, 500 元,故原告尚得向被告請求本項追加工程款4,500 元。 40.原證3 系爭工程追加減估價單原告已於104 年5 月22日透過 LINE傳給被告,且被告亦有已讀字樣,足見被告早於104 年 5 月22日知悉系爭估價單,其抗辯未見過原證3 系爭工程追 加減估價單,並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82萬9,08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主張:(見本院卷一第88頁、第163 頁、第164 頁 、第246 頁至第247 頁、第364 頁、本院卷三第27頁) ㈠系爭合約總工程價款為300 萬元,扣除被告自購款56萬3,63 0 元,系爭工程總價款應更動為243 萬6,370 元,再扣除被 告前已繳納第1 、2 期工程款共180 萬元,被告雖尚有63萬 6,370 元工程款未為給付,惟系爭工程並未完工,兩造亦未 完成驗收程序,且系爭工程有如下所示瑕疵存在,經減價或 全數扣款後,原告就系爭工程應已無工程款可請求: 1.依原證3 系爭工程追加減估價單,第一項保護工程中,第1 點工作通道、電梯保護工程及第2 點室內地坪完成後保護, 工程費用共計2 萬3,000 元部分,原告施工不良,此部分應



全數扣款。
2.依原證3 系爭工程追加減估價單,第四項衛浴設備-全系列 防黴抗菌工程中,第1 點主浴-乾濕分離-高度210 含安裝 ,及第2 點客浴-乾濕分離-高度210 含安裝,工程費用共 計7 萬2,000 元部分,實價約為3 萬元,原告有高估之情形 ,此部分應扣除4 萬2,000 元。
3.依原證3 系爭工程追加減估價單,第六項冷氣工程-日立變 頻冷暖壁掛式冷氣機部分,因未附加贈品,此部分應扣除2 萬元。
4.依照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 產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4 點全室踢腳板200 尺, 單價每尺100 元,總價2 萬元部分,依鑑定說明該項工程實 際丈量後施作僅30尺,是依每尺單價100 元計算,該項工程 價額僅3,000 元,原告請求2 萬元顯無理由。 5.依照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 產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6 點玻璃展示櫃(衣帽間 後方)-門片鉸鍊使用自動回歸鉸鍊,總價2 萬3,200 元部 分,依鑑定說明該項工程有瑕疵,瑕疵修補費為3,000 元, 是原告就本項工程請求之價款自應扣除3,000 元,另被告認 此部分施工不良致成舊品,應再減價1 萬1,600 元。 6.依照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 產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8 點電視櫃-下方長矮櫃 ,總價2 萬8,750 元部分,因無功能性,沒有抽屜,此部分 應扣除工程費2 萬8,750 元。
7.依照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 產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10點客餐廳天花區隔造型 框(含茶鏡),總價3 萬1,500 元部分,因有說明不實之瑕 疵,此部分應不得計價。
8.依照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 產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12點餐廳下櫃-入柱做法 門片鉸鍊使用自動回歸鉸鍊,總價3 萬5,000 元部分,依鑑 定說明該項工程有瑕疵,且恐無法改善,是該項工程費自應 予扣除,惟因鑑定報告未說明費用,故被告認應減價1 萬7, 500 元。
9.依照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 產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13點主臥窗臺矮櫃(含打 板、坐墊),總價2 萬800 元部分,因無功能性沒有抽屜可 收納,此部分應減價1 萬800 元。
10.依照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 產F1等級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16點主臥床頭櫃5 尺、



單價3,000 元,總價1 萬5,000 元部分,因無任何櫃子功能 ,無法收納,此部分應不得計價。
11.依照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 產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18點主臥室書桌(含上吊 櫃),總價1 萬2,250 元部分,因無倒角易造成碰撞傷害, 此部分應不得計價。
12.依照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 產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25點次臥1 -床頭櫃,總 價4,500 元部分,因設計不良,無功能性,沒有抽屜可收納 ,也沒有倒角,此部分應不得計價。
13.依照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 產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26點次臥1 -書桌(含上 吊櫃),總價2 萬1,000 元部分,因無倒角易造成碰撞傷害 ,此部分應減價1 萬元。
14.依照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 產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28點次臥2 -床頭櫃,總 價4,500 元部分,因設計不良,無功能性,沒有抽屜可收納 ,也沒有倒角,此部分應全數扣款。
15.依照鑑定報告附表B ,第七項木作工程-採用國產角材、國 產F1等級木芯板及夾板工程中,第29點次臥2 -L 型書桌( 含上吊櫃),總價1 萬5,750 元部分,因無倒角易造成碰撞 傷害,此部分應全數扣款。
16.依原證3 系爭工程追加減估價單,第九項門樘工程中,第1 點至第3 點工程項目,總價5 萬8,000 元部分,因與市價價 差1 倍以上價格,此部分應減價4 萬5,000 元。 17.依照鑑定報告附表B ,第十項地板工程中,第1 點和室地板 修補,總價2 萬元部分,依鑑定說明該項工程雖經修補,然 工程總價應為6,000 元,足見原告原估價2 萬元,有過高之 情,故超估部分自應予扣除。
18.依照鑑定報告附表B ,第十項地板工程中,第2 點公共空間 地板-德國高能得思地板-首選白橡木D3011 含收邊及防潮 泡棉,總價8 萬4,000 元部分,依鑑定說明該項工程有局部 施工不良,多處隆起、凸出、不平整等瑕疵存在,依照鑑定 報告結果,該項工程瑕疵修補費為1 萬6,800 元,此部分自 應扣除1 萬6,800 元。
19.依照鑑定報告附表B ,第十項地板工程中,第3 點德國進口 靜音墊(防潮/ 靜音/ 防蛀),總價1 萬1,200 元部分,因 有施工不良,多處隆起凸出、不平整、縫隙等瑕疵,此部分 應全數扣款。
20.依照鑑定報告附表B ,第十一項玻璃工程中,第1 點主浴、



客浴鏡子5mm 磨邊/ 強化,總價5,000 元部分,依鑑定說明 該項工程主浴廁有現場木作鏡櫃,但非原告所提供之凱薩鏡 櫃EM482 ,客浴廁確實未安裝凱薩鏡櫃EM482 ,故應扣除本 項工程費5,000 元。
21.依照鑑定報告附表B ,第十四項水電工程,第10點視聽設備 喇叭配管含發燒線處乙處,總價8,000 元部分,因喇叭線為 普通線,與合約不符,此部分應減價6,000 元。 22.依原證3 系爭工程追加減估價單,第十五項金屬工程,第1 點客廳正新鋁門窗-10mm強化玻璃,總價8 萬1,000 元部分 ,因與市價有價差,此部分應減價3 萬元。
23.依照鑑定報告附表B ,第十六項油漆工程中,第1 點、第2 點全室slicone 填縫美容及全室油漆,依鑑定說明該項工程 有多處施工不良之瑕疵,而鑑定報告所認定之修復比例與瑕 疵比例不符,故應與第3 點木作烤漆部分一併減價12萬1,00 0 元。
24.依照鑑定報告附表B ,第十七項窗簾工程中,第1 點全室- 遮光窗簾+窗紗(含主浴鋁百葉),總價12萬元部分,依鑑 定說明該項工程有諸多施工不良之處,是此部分應扣除更換 軌道修補費用8,000 元,另客廳陽臺窗簾整樘更換費用,鑑 定報告並未估算,如依原告提出之窗簾報價單主張更換費用 為3 萬5,200 元,被告沒有意見。
25.依照鑑定報告附表B ,第十八項清潔工程中,第1 點全室細 清(含工程中粗清),總價4 萬5,000 元部分,依鑑定說明 該項清潔工程尚有一堆雜物未清走,是尚需清潔工程費2,00 0 元,故該項清潔工程費自應扣除2,000 元。 ㈡又依系爭合約第7 條約定,被告應有保固權益,是系爭工程 總價尚應再扣除更正後總價百分之10即24萬3,637 元之保固 費;另系爭工程既有修補工程需進行,被告尚需額外支出如 搬運、住宿費共計12萬元,且被告就本件支出之鑑定費用4 萬4,835 元亦應由原告負擔,是該等費用均應自工程費中扣 除。
㈢至原告所稱追加工程13萬8,500 元部分,被告並未收到原告 之報價,亦未同意施作追加工程,原告自行執意追加,自不 得請求被告給付追加工程價款13萬8,500 元。 ㈣綜上所述,並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件經兩造確認之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一第240 頁至 第241 頁):




㈠原告承攬被告位於臺北市○○街00號0 樓之0 房屋之室內裝 修工程,雙方於104 年2 月25日簽訂系爭合約,依系爭合約 所附估價單所載,系爭工程總價為328 萬8,540 元,經兩造 協議系爭工程總價折減為300 萬元,被告已給付原告工程款 共計180 萬元。
㈡民事準備書狀㈡附表1 (見本院卷一第180 頁)所列追減項 目,依系爭合約單價及數量計算後共計為56萬3,630 元,且 依工程總價折減比率計算後應為51萬4,177 元【計算式:56 萬3,630 元×300 萬元÷328 萬8,540 元=51萬4,177 元】 。
㈢原證5、7、8、9之拍攝時間及地點為真正。 ㈣兩造於104 年5 月18日、104 年6 月2 日、104 年6 月15日 進行複驗,並於同年6 月23日清點數量時當場在系爭合約上 註明數量。
四、本件所應審究之爭點為:㈠本件追加、追減工程款為若干元 ?㈡本件瑕疵項目應扣款金額為若干元?㈢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工程款82萬9,080 元,是否有據?茲論述如下: ㈠追加、追減工程款部分:
1.追加工程款:
被告固辯稱並未收到原告之報價,亦未同意施作追加工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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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鼎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