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960號
PCDM,107,聲,960,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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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少宏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少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少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送監 執行。茲法務部於107 年3 月9 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4 年度訴字第593 號、第760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1 年6 月、1 年4 月(共3 罪)、1 年2 月,並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3 年確定,受刑人於105 年8 月4 日入監,其於執 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以及法務部矯正署以107 年 3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3041 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 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 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 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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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