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959號
PCDM,107,聲,959,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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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史惠方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史惠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史惠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 5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3 月9 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 審簡字第18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並於104 年12月28 日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 第6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105 年1 月14日確定 ;復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轉讓偽藥案件 ,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0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 度上訴字第2837號判決上訴駁回,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20公克以上部分並於105 年1 月14日確定,另轉讓偽藥部分 再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990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05 年4 月27日確定;再因運輸第三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198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 年,並於105 年7 月25日確定;上揭五案,另經本院 以105 年度聲字第41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 定。嗣受刑人於105 年5 月11日入監執行後,經接續執行上 開徒刑,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3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304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孫少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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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