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嬡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6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嬡慧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嬡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 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 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 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 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 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 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95 年度台非字第32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 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 │。 │。 │。 │
├───────┼────────────┼────────────┼────────────┤
│犯 罪 日 期│106 年7 月10日 │106 年9 月6 日 │105 年5 月15日 │
├──┬────┼────────────┼────────────┼────────────┤
│ 偵 │機 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 │案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7138號 │106 年度毒偵字第8251號 │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5號│
├──┼────┼────────────┼────────────┼────────────┤
│ 最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7120號 │106 年度簡字第7118號 │106 年度簡字第764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11月23日 │106 年11月24日 │106 年12月11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7120號 │106 年度簡字第7118號 │106 年度簡字第7649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6 年12月29日 │107 年1 月3 日 │107 年1 月13日 │
├──┴────┼────────────┼────────────┼────────────┤
│ 備 註 │於107 年2 月22日易科罰金│於107 年2 月26日易科罰金│ │
│ │執行完畢。 │執行完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