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230號
PCDM,107,聲,1230,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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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士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士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士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1月 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3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二、經查,受刑人卓士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044、792號、103 年度易緝字第79號 、104年度簡字第624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共6 罪);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5347號、10 5 年度審簡字第804 號、105 年度簡字第8181號、106 年度 簡字第44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3 月、 4 月確定。前開罪刑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786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受刑人自104 年11月8 日起入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而本院係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3 月 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95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 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本案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 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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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