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174號
PCDM,107,聲,1174,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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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郭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7 年度執聲字第8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郭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郭容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 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賴郭容因 賭博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 、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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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