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7年度,39號
PCDM,107,簡附民,39,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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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陳麗華
被   告 詹益增
上列被告詹益增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7年度簡字第59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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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