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雄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字第28343、18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與甲○○前為夫妻(已於民國105年11月2日兩願離婚 ),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乙○○明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業於民國104年6月30日以104 年度家護字第539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令其不得對 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之聯絡行為,保護 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下稱本案保護令),竟基於違反保護 令、恐嚇之犯意,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如附表一編號 1至47所示時間及非在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如附表一編 號48(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3,又此編號同時 所涉違反保護令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見後述)所示時間, 在不詳處所,以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發送 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訊息與甲○○,其中附表一編號2、4、 5、6、11、15、28、42、48之訊息內容更致甲○○心生畏懼 ,足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以此方式對甲○○實施精神 上不法侵害行為及騷擾之聯絡行為。
二、證據:
㈠、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與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告訴人提供其與被告間簡訊對話紀錄之翻拍畫面。 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護字第53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
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約制告 誡表、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三、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 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 之行為;所謂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 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 條第1 款、第2 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 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 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
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 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若被告所 為,顯已超出使被害人生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 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條第1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研討結果參 照)。查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夫妻關係,其於本件保護令有效 期間內實施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載犯行,除其中附表一編 號2、4、5、6、11、15、28、42已非單純騷擾之範疇,係現 實上造成告訴人心理上之痛苦,而屬對告訴人為精神上、身 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外,其餘附表一編號1、3、7 至10、12 至14、16至27、29至41、43至47則未達此程度而單純屬騷擾 範疇。是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4、5、6、11、15、28、42 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檢察官認此部分行為亦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容有誤會)、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附表一編 號1、3、7至10、12至14、16至27、29至41、43至47所為, 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就附表 一編號48(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3)所為,則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基於同一違反保 護令及恐嚇之犯意,於密接時間,以同樣方式接續對告訴人 為如附表一所示恐嚇行為及違反保護令,各次行為的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亦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成立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就附 表一編號2、4、5、6、11、15、28、42部分,係以一行為而 同時觸犯違反保護令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四、爰審酌被告無視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效力,對告訴人為違 反保護令及恐嚇之犯行,行為誠屬不該,兼衡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另以:被告乙○○基於違反保護令 之犯意,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在 不詳處所,以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發送如 附表二所示內容之訊息與甲○○,致甲○○心生畏懼,以此 方式對甲○○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及騷擾之聯絡行為, 其中除附表二編號6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 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罪,其餘附表二編號1至5、7至10則涉 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罪。
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61條各款之違反保護令罪,以行為人違反法院依同法第 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裁定為其構成要件,惟既名 為違反保護令罪,則行為人所違反之保護令,須於行為時仍 屬有效,乃事理之當然。又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 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 文。再者,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 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民 法第121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而家庭暴力防治法就保護 令有效期間之計算方式並無特別規定,則保護令有效期間之 計算,自應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併此敘明。查本院104年 度家護字第53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係於104年6月30日核發, 有效期間為2年,有該保護令附卷可稽,該保護令自核發生 效時即104年6月30日起算2年,揭櫫上開說明,該保護令至 106年6月29日業已期滿,復依卷證所示,並無告訴人聲請延 長該保護令之相關資料,是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點,該保 護令已失其效力,從而被告所為,自與違反保護令罪之構成 要件有間。惟因聲請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被告有罪部分有接續 犯之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一:(重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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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訊息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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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年5月14日下午8時1分許 │你自己負責,要送哪,要他們報│
│ │ │警隨你高興,妳既然執意要毀了│
│ │ │我的家,我就讓它徹底毀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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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年5月14日下午9時許 │妳不認命幹嘛要我認命,要死來│
│ │ │啊,我陪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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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年5月14日下午9時1分許 │妳再去請張保護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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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年5月14日下午11時46分許 │妳等著收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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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6年5月15日上午7時24分許 │我說的是要我忘掉妳,就把有關│
│ │ │妳的一切都帶走,我一輩子不再│
│ │ │見妳,妳記不記得妳自己講的一│
│ │ │句話,老爸被看不起連帶兒女也│
│ │ │被看不起,我痛恨這個地方,我│
│ │ │找不回妳而他們三個跟我爸居然│
│ │ │是不想自己負責,我現在嘗試自│
│ │ │己外頭死去,要送小孩去社會局│
│ │ │就快點送,不要哪天我失手打死│
│ │ │哪個才來後悔,一直跟妳說我們│
│ │ │當面講講小孩跟我們怎麼走怎麼│
│ │ │過,打死我,我也不相信妳會說│
│ │ │出小孩妳不要,妳媽我就相信,│
│ │ │妳不肯跟我自己帶養小孩。不說│
│ │ │了,就看我們這一家怎樣死法而│
│ │ │已沒別的辦法,爭大妳的眼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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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6年5月25日上午7時44分許 │帶他們走,我現在隨時等著爆發│
│ │ │,你不要當我在開玩笑,誰也攔│
│ │ │不住我,我不再發脾氣來嚇人,│
│ │ │我會直接行動,就像妳一樣用行│
│ │ │動來讓自己好過,帶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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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6年5月25日上午9時31分許 │我每天都在面對,而妳卻逃避的│
│ │ │無影無蹤,反正我跟妳一樣到最│
│ │ │後都要受這三個的埋怨一輩子,│
│ │ │我不會再求我爸去載他們回來了│
│ │ │,妳要帶去姓什麼妳開心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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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6年5月25日上午9時42分許 │好聚好散,妳在講什麼屁話,我│
│ │ │們幾時好聚過了,晚上讓你媽直│
│ │ │接報警去,我一定送他們過去,│
│ │ │我不會再心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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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6年5月26日上午1時37分許 │我一直已懺悔的心來尋求你的原│
│ │ │諒,沒有一個小孩了解妳的近況│
│ │ │,我更無從得知,妳就當真對我│
│ │ │恨之入骨,明晚我會親自帶小孩│
│ │ │過去找妳,不管幾點不論妳跟誰│
│ │ │在一起,妳都必須出面跟我談小│
│ │ │孩怎麼處理,不管幾點不論妳跟│
│ │ │誰在一起,這是我唯一能找妳的│
│ │ │藉口了,妳以前一個人在房間裡│
│ │ │的痛苦,妳幾時肯告訴我,我也│
│ │ │不是對妳不聞不問,多少次邀妳│
│ │ │出遊妳就是不肯,然而我今天用│
│ │ │著赤子之心想再找回妳,幾個月│
│ │ │來被妳殘忍的對待,我時而憤怒│
│ │ │,時而悲,兩年多來毫無一點歡│
│ │ │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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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6年5月28日上午8時51分許 │要妳回來讓我小孩交代好要跟我│
│ │ │一起死,我怎麼還在幻想妳會回│
│ │ │來,今天已經沒有辦法了,我只│
│ │ │有把他們載去給妳了,現在就算│
│ │ │妳肯回來,我也沒把握救的起工│
│ │ │程了,不載去給妳,不知道哪個│
│ │ │會受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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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6年5月28日上午9時02分許 │既然想著為妳為家沒辦法讓我專│
│ │ │心工程甚至沒有解決任何事,我│
│ │ │只能想著讓自己活下去想著讓自│
│ │ │己過的快樂,偉哲在這沒出門,│
│ │ │要他打給妳他不肯,是在試我會│
│ │ │不會打死他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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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6年5月28日上午10時37分許 │我要他打給妳,不肯就是不肯,│
│ │ │這是妳們要的結局嗎?是妳夢寐│
│ │ │以求的日子嗎?兩年多了,我今│
│ │ │天所做的一切只為我自己各人嗎│
│ │ │?妳一句徹底死心,毀掉我人生│
│ │ │,寧可自己去尋找自己快樂幸福│
│ │ │,也不願為了妳小孩再給我們彼│
│ │ │此一次機會,我今天所有作為讓│
│ │ │妳認定我是在亂,好聚好散,怎│
│ │ │樣散法妳也說個清楚。妳先有個│
│ │ │底我今天依定把兩個帶去找妳,│
│ │ │大的我剛跟他講了,晚上讓我再│
│ │ │看見他,我一定砸了他機車,是│
│ │ │妳幫我選擇了我的人生,妳決定│
│ │ │讓他們這輩子過單親生活,你就│
│ │ │該負起這個責任,我養不起教不│
│ │ │好,你厲害你自己處理,妳要帶│
│ │ │他們嫁誰都妳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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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6 年5 月28日(原聲請書誤載│妳記住我這些日子,所作的事是│
│ │25日)上午11時10分許 │妳認定我所有的行為全是在亂,│
│ │ │妳不用一直強調我們離婚了,妳│
│ │ │千萬記得我努力著挽回一切過,│
│ │ │我不會再打給跟妳有關的人,妳│
│ │ │也千萬交代她們別傳賴打或打電│
│ │ │話,說我一句不是,我不會再忍│
│ │ │受那些不對等的責罵,我的反擊│
│ │ │妳們會受不起的,今天我會讓他│
│ │ │們自己收拾衣服和日常生活用品│
│ │ │,我說過我的家妳不在一切我做│
│ │ │主,我不要活的跟以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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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6年5月31日上午6時21分許 │我沒你那本事,我送他們過去才│
│ │ │兩天妳又讓他們回來找死,我工│
│ │ │程要是真的完全完了就死路一條│
│ │ │,我今天放棄了所有一切,放棄│
│ │ │妳跟你有關的人,放棄了宏隆,│
│ │ │我只剩這一點點細縫,妳硬是讓│
│ │ │他們回來恨我一次又一次的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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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6年5月31日上午6時31分許 │妳教到小孩認為我只會威脅恐嚇│
│ │ │,我今天就讓你們知道我不是在│
│ │ │威脅恐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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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6 年5 月31日(原聲請書誤載│我的死腦筋,這世上不容我生存│
│ │25日)中午12時22分許 │是我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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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6年6月15日下午6時20分許 │我已經選擇獨自終老,妳們要逼│
│ │ │我到怎樣妳們才開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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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6年6月16日中午12時47分許 │妳讓他們三個自己回來,這地方│
│ │ │我讓跟他們三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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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6年6月16日上午7時16分許 │我爛給妳看,要死一起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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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6年6月16日上午7時19分許 │我現在就把妳的東西丟還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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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6年6月16日上午7時43分許 │我想當個人是妳逼得我當畜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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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6年6月16日上午7時49分許 │是妳害死他們三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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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6年6月16日上午8時31分許 │我能有什麼壓力! 幾年來我期待│
│ │ │著能跟妳溝通結果等到的是什麼│
│ │ │?我不關心妳跟小孩嗎?我不疼│
│ │ │妳跟他們嗎?我沒為妳們四個出│
│ │ │過半毛錢是嗎?只因為我沒錢,│
│ │ │我依賴著啊公幫忙讓妳們至少不│
│ │ │用為吃住煩惱,以前我是不會想│
│ │ │想賺錢又專走偏,然而我現在知│
│ │ │道要踏踏實實賺錢而妳卻一次機│
│ │ │會也不給我,我也受了(不受又│
│ │ │能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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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6年6月16日上午8時42分許 │我今天要是只想到自己只顧慮到│
│ │ │自己,我不用過的那麼痛苦,妳│
│ │ │卻從頭到尾只給我一句沒什麼好│
│ │ │講,好,不講就不講,妳今天的│
│ │ │選擇是我造成的,我今後的做為│
│ │ │是妳給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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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6年6月16日下午6時27分許 │是妳逼的大家沒平靜的生活,我│
│ │ │不想再講以前是是非非了,我承│
│ │ │受了幾年了,再承受也沒多久日│
│ │ │子,妳大可跟他們三個把錯全算│
│ │ │我頭上,妳別忘了在妳眼裡我夠│
│ │ │爛了,最後受到最大影響的還是│
│ │ │他們三個是妳做為一個母親給他│
│ │ │們的,不要又全賴我頭上,切記│
│ │ │是妳不讓我讓大家有過平靜日子│
│ │ │的機會。不是我得不到要毀掉,│
│ │ │是妳正在親手毀掉一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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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6年6月16日下午8時55分許 │我今天根本做不了任何事,宏隆│
│ │ │我自己放棄掉了,我甚至幾度想│
│ │ │放棄自己,他們三個尤其是大的│
│ │ │,大一了,什麼時候可以回去他│
│ │ │問誰! 他該問的是他自己,在來│
│ │ │就是妳,他不該自私到只顧自己│
│ │ │,兩年多了我就是無法這樣讓一│
│ │ │個只要妳肯就能一家幸福的機會│
│ │ │這樣消失,我永遠不相信也不能│
│ │ │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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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06年6月17日上午4時5分許 │妳明天陪著他們三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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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106年6月17日上午4時6分許 │我一出來馬上打你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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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106年6月17日下午6時18分許 │妳是不接還是在忙,保護令是禁│
│ │ │止我騷擾妳,今天我是要跟妳講│
│ │ │小孩的事,那是你的義務責任,│
│ │ │妳不接算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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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106年6月17日下午7時21分許 │我跟黃偉哲講不要再偷跑回來,│
│ │ │我算什麼爸爸,他不肯聽我的算│
│ │ │什麼兒子,我今天是要他去搶去│
│ │ │偷嗎?我趕他們過去當時心想著│
│ │ │是他們再讓我逼問下去早晚出問│
│ │ │題,我不讓他偷跑回來是因為他│
│ │ │回來啊嬤跟他講些什麼誰知道,│
│ │ │他該說的也說不該說的也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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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06年6月17日下午9時3分許 │聽說妳前幾天去派出所辦保護令│
│ │ │延期,我要是捨的傷害妳,我今│
│ │ │天還需要過的這樣痛苦嗎?看醫│
│ │ │生有用嗎?明知道藥哪求不到,│
│ │ │看醫生有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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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106年6月17日下午9時11分許 │妳要我做個爛人,我照妳意思做│
│ │ │,妳自己照顧好他們三個,戶口│
│ │ │妳找時間牽走,星期一我會請會│
│ │ │計停掉公司,到時他們三個會沒│
│ │ │健保,妳自己再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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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106年6月17日下午10時14分許 │他們在這我除了對他們為何不幫│
│ │ │我而納悶,也常跟他們不懂的關│
│ │ │心自己母親枉費你媽以前為了你│
│ │ │在這浪費這麼多年,真的想不到│
│ │ │你能變成這樣,找時間把他們戶│
│ │ │口遷走,我對天發誓不會拖累你│
│ │ │們四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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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106年6月18日上午1時5分許 │不用那麼麻煩,去辦什麼延期,│
│ │ │我要是妳眼中那樣的人,妳弄那│
│ │ │張只會讓自己更陷入險境的,明│
│ │ │天妳們四個人要是決定了,我也│
│ │ │只能照妳們的意思,沒有任何理│
│ │ │由再講什麼了,放不下我自己四│
│ │ │好,不會再纏著妳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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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106年6月17日下午1時18分許 │面對任何事我都能冷靜處理,唯│
│ │ │獨妳讓我冷靜不了,我幾時故意│
│ │ │,存心傷害過妳,妳要是認為我│
│ │ │的所做所為,讓妳這樣對我是唯│
│ │ │一的辦法,那我們永別,祝妳們│
│ │ │幸福,言盡於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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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106年6月21日下午12時15分許 │我不知道怎麼跟妳說,我們五個│
│ │ │人要怎樣過全在於妳的決定,失│
│ │ │去妳對我來說等於失去所有包括│
│ │ │三個小孩,(他們在這過的是怎│
│ │ │要我再做解釋也沒用)我的言語│
│ │ │上傷害了他們是事實,他們是為│
│ │ │了何事跟他較勁。只求自己要是│
│ │ │事業有成妳會是背後的女人,能│
│ │ │有一個真正的家,不讓三個小孩│
│ │ │缺少親情,我認輸了,一生讓四│
│ │ │個最重要的人,把我看成惡魔,│
│ │ │是我徹底毀掉自己人生,不用考│
│ │ │慮了,妳認為這樣對妳們最好妳│
│ │ │就照妳們意思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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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106年6月27日上午1時45分許 │妳認為全是我一個人的錯,就算│
│ │ │現在還沒離婚,我也沒權力強迫│
│ │ │妳幹嘛,離婚了更是沒有,我從│
│ │ │來沒有去亂妳的意思,妳報警讓│
│ │ │警察在那等我,我能不去嗎?不│
│ │ │去不變成我存心在亂知道警察在│
│ │ │那我就不敢去亂了是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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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106年6月27日上午1時51分許 │妳讓小孩在這判逆期間,受這些│
│ │ │一下不用包尿布,現在變成大了│
│ │ │能自己生活了,再大的地方沒有│
│ │ │愛沒有溫暖都沒用,我已經搬出│
│ │ │來,現在這比妳那小,是妳認為│
│ │ │單親沒什麼事妳選擇拆散這個家│
│ │ │,我不再打擾妳們的平靜,跟妳│
│ │ │三個小孩講,當我說的都是屁,│
│ │ │今後也不用再跟他啊公問安一通│
│ │ │電話,賴,都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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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106年6月27日上午2時34分許 │妳明天不帶走,我只能拿著妳給│
│ │ │我的傳票讓警察直接去妳家處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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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106年6月27日上午7時3分許 │我不再跟小孩多做解釋,那就不│
│ │ │會越描越黑,我讓我爸,把大藍│
│ │ │過戶給我,其他的我全部放棄,│
│ │ │小孩跟你,就這樣妳要的,我成│
│ │ │全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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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106年6月27日上午7時49分許 │妳不接不回,讓妳兒子回來嗆,│
│ │ │都是我,妳憑什麼不接,我管妳│
│ │ │要替誰申請保護令。我晚上會回│
│ │ │去搬我的衣服,他們要是還在所│
│ │ │受到的傷害全是妳這做媽給的,│
│ │ │三個白痴幫是幫我一個人嗎?我│
│ │ │也盡力,對他們我更是問心無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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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106年6月27日上午7時52分許 │妳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報警,申│
│ │ │請緊急保護令,就去做,我不曉│
│ │ │得我自己晚上會怎麼做,我的情│
│ │ │緒不穩定全是妳給我的已經幾年│
│ │ │了,是該爆了,去,去,去不然│
│ │ │妳會措手不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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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106年6月28日上午1時28分許 │我每天都活的如此痛苦,活在懊│
│ │ │悔裡,妳不接受我,把我看成什│
│ │ │麼樣的人,妳讓他們這樣跟我生│
│ │ │活早晚我會讓妳逼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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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106年6月28日上午1時33分許 │我明天去你公司等妳下班,就送│
│ │ │妳回家,談談怎樣過我們五個才│
│ │ │是最好一直拖大家都痛苦,不談│
│ │ │妳大可再報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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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106年6月28日上午1時51分許 │我說過我要是能把妳我的感情放│
│ │ │棄,沒什麼我放棄不了的,包括│
│ │ │兩個兒子,宏隆,我已經放棄了│
│ │ │宏隆,妳要再一直跟我嘔氣我再│
│ │ │怎麼也努力不出個成果,只能每│
│ │ │天看著兒子辦逆時時等著爆發,│
│ │ │再這樣下去別說幸福快樂,別上│
│ │ │社會版就阿彌陀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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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106年6月28日下午5時40分許 │我能不脫序嗎?妳讓我面對三個│
│ │ │小孩,就因為我幾年前的錯害他│
│ │ │們失去一個原本能幸福快樂的家│
│ │ │,而我努力的想替我們五個人找│
│ │ │回來,妳一次又一次殘忍回拒,│
│ │ │而他們看著我痛苦,卻認同妳,│
│ │ │既然我在妳跟他們心中是一個那│
│ │ │麼令人討厭的人,那麼可惡的人│
│ │ │,妳身為他們親生母親,妳還讓│
│ │ │他們來我這受苦,我這輩子就認│
│ │ │定妳一個不會變的,他們夠大了│
│ │ │會自己生活,也會賺錢,妳帶走│
│ │ │我不再騷擾妳們四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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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106年6月29日下午11時22分許 │我們五個人的命運全操在妳手上│
│ │ │,我們能否過的快樂幸福也就妳│
│ │ │才能決定的,不信7 號妳就能明│
│ │ │白我是在威脅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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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106年7月7日上午11時28分許 │我之前就跟妳說過別撤,妳故意│
│(原│ │讓我情緒爆怒,不用等下次開庭│
│聲請│ │,我現在就回去解決 │
│書附│ │ │
│表編│ │ │
│號5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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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重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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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訊息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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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年6月30日上午1時2分許 │妳兩個小的在房間玩手機,我只│
│(原│ │問她們三個為何,我並不是讓她│
│聲請│ │們去逼妳回來,會硬要他們三個│
│書附│ │過去,是怕他們三個不是讓我逼│
│表編│ │瘋,就是看著我瘋,偉哲寧可今│
│號48│ │天過去跟妳住,就只因為他不想│
│) │ │被我逼著做他(不願意)做的事│
│ │ │,根本好不在意我的心情,那我│
│ │ │顧慮他那麼多幹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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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年7月2日上午8時7分許 │妳完全不跟我談,找你談,妳能│
│(原│ │說成談判,現在還不談小孩怎麼│
│聲請│ │處理我已經仁至義盡 │
│書附│ │ │
│表編│ │ │
│號4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