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1375號
PCDM,107,簡,1375,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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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全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永全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7 行「在上址空地前」應更正為「在不特定人得以 共見共聞之禾康養生館門口騎樓處」,第8 行「辱罵警員」 應更正為「辱罵在場之警員陳彥儒儲鴻賢林昶叡、李芷 儀」、第10行「而查悉上情」應更正為「因而查悉上情」外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陳永全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侮辱公 務員罪。又按被告所犯侮辱公務員罪,係屬侵害國家法益, 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如對於公務員2 人以上依法執行勤 務時,施強暴脅迫或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 55條所謂「想像競合」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 第2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 辱罵警員陳彥儒儲鴻賢林昶叡李芷儀之行為,均係侵 害國家法益,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前來勸阻之 警員,竟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口出穢言,妨害警員一般勤 務之正常運作,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危害 公務員名譽尊嚴及公務執行,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 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 告之素行、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張景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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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