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448號
PCDM,107,審易,448,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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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子涵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
第3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子涵因告訴人蔡欣倪在臉書直播中之 言語,對告訴人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 106 年3 月28日2 時03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 000 巷00弄00號住處,先截取告訴人臉書直播影片檔案,再 自行攝錄其辱罵直播影片中之告訴人「幹你娘,我幹破你老 雞掰阿,操你媽機掰阿」之影片後,以臉書帳號「Zihan Weng 」 上傳隱私設定為公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內容 為:「要紅讓你紅」、「我和別人對話關你屁事蔡小姐?」 、「公然直播喊我名字你叫的?」、「你要臭讓你臭到底」 、「還有蝦男欠錢的都在比大聲的是不是?」、「限你兩天 還錢」等語之文章,及上傳前開辱罵告訴人之影片檔案,足 以貶損告訴人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 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0 9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因被告與告訴人嗣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7 年3 月26日 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 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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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