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426號
PCDM,107,審易,426,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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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皇華
選任辯護人 呂佩芳律師
      高奕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續字
第3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皇華群盛工程行之負責人,於民國 104 年10月12日起承攬在新北市○○區○○街0 號之「!CO FFEE室內裝修修繕工程」,並將其中油漆粉刷工程轉包予黃 錦盛(所涉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06 年度審勞安簡字第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2 年確定)施作,黃錦盛即僱用洪啟智,進行室內油漆工作, 鄭皇華則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僱用其他工人於上址共同 作業。鄭皇華為現場負責人,亦綜理工程之職業安全衛生業 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鄭皇華在與黃錦盛分別僱用勞工共 同作業時,本應注意預先為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確實巡視 施工場所,指揮、監督並與黃錦盛協調防止墜落之職業災害 ,使用安全帽之必要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鄭皇華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事先未進行安全衛生教 育之指導,於案發當日目睹洪啟智未配戴安全帽即上工時, 亦未依規定立即指揮監督承攬油漆粉刷工程之黃錦盛提供洪 啟智安全帽,致洪啟智於104 年12月16日上午在上址1 樓至 2 樓樓梯間平台使用A 字梯從事粉刷作業時,因未依規定配 戴安全帽,以致其不慎摔落地面受有創傷性顱內損傷併肢體 癱瘓,造成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雙側肢體偏癱,合併失 語症及高階判斷力及嚴重認知障礙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業務過失傷害致人 重傷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業務過失 傷害致人重傷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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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