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21566 號、106 年度調偵字第2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沈鍵能係有配偶之人,仍基於
相姦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男女性器官接
合之性交方式,與沈鍵能接續發生3 次性交行為。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相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相姦罪,依同法
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
,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1 105 年3 月29日 桃園市○○區○○街00號「水漾時尚MOTEL 」 2 105 年4 月10、11日間某時 桃園市○○區○○路○段○○○街00號「QK汽車旅館龜山館」 3 105 年5 月初某日 新北市五股區新北大道某汽車旅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