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志成於民國106 年5 月21日12時30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在新北市土城 區海山捷運站3 號出口前,因行車糾紛與告訴人郭駿緯發生 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 左下頷骨挫傷及左下唇擦傷、左足踝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依同 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 ,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