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7年度,107號
PCDM,107,審交易,107,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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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建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37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建宏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上午8 時 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 三重區重新路2 段往台北橋方向行駛,行經重新路2 段與正 義南路口時,欲向右行駛至正義南路之機車待轉區,本應隨 時注意與他車保持安全間距,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 線、柏油路面無缺陷、視距良好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其竟疏未注意及保持安全間距,適有告訴人洪鳳凰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被告之右後方,兩車因而發 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此受有左側鎖骨外側端骨折 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係刑法第 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 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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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