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54號
PCDM,106,重附民,54,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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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鄭富云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被   告 許俋朋
兼法定代理人許金獅
      王筱甄
上列被告因吳建勳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部分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證據部分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吳建勳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 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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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