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930號
PCDM,106,訴,930,2018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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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榮俊
具 保 人 林書銓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書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 亦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具保人林書銓因被告魏榮俊詐欺案件,於偵查中,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即將被告釋放,有民國105年6 月29 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稽;茲 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 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協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協 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其實 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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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