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3551號
PCDM,106,審易,3551,2018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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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35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順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7年1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順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 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徐仁輝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對本院於 107 年1 月18日所為106 年度審易字第3551號判決提起上訴 ,然其上訴狀僅記載「容理由當面呈訴」,並未敘述具體上 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 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 湘 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愷 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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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