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60號原 告 黃詩媛 黃燕萍 黃震宇 吳諾亞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張祐齊律師 王琇慧律師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游孟輝被 告 林柏丞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交訴字第150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柔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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