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38號
原 告 禎鴻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承宗
送達代收人 張泰昌律師
被 告 潘依婷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訴字第55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潘依婷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禎鴻企業有限 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 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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