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67號
CHDV,107,除,67,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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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承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道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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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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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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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承富實業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北│104年8月21日 │20,000元 │PUA2940340 │ │
│ │司 楊道明 │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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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承富實業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北│98年6月29日 │40,000元 │PUA8018177 │ │
│ │司 楊道明 │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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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承富實業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北│98年7月14日 │20,000元 │PUA8024850 │ │
│ │司 楊道明 │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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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