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2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被 告 許淯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