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25號
CHDV,107,訴,125,2018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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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陳資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賢梅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另為聲請訴訟救助(107年度救字 第6號),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裁定該訴訟救助確定前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但該訴訟救助經駁回而不予訴訟救助 確定者,原告應於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3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三、而原告聲請上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7年2月7日裁定駁回 ,嗣經送達並於107年2月23日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及送達證 書可佐。則依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原告應於107年3月 5日前補繳前述裁判費,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 答詢表查詢為據,故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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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