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5號
CHDV,107,補,135,2018030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台灣依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佳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擔保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06,42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6,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依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