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61號
CHDV,107,司聲,61,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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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謝天成
相 對 人 湧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庫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04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捌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裁全字第989號 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045號事件提 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業已判決確定,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 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之執行,並已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 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並提出本院 103年度裁全字第989號假扣押裁定、103年度存字第1045號 提存書、103年度訴字第123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97號民事判決、本院106年度裁全字 第294號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執行處撤銷執行命令通知(以 上皆為影本)、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等件為證。三、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裁全字第989號假扣押裁定,提供 擔保金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045號供擔保後,經本院103年 度執全字第554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聲請人 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之執行,經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之期間催 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迄今尚未行使,有本院查詢 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 予准許。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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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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