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賴清水
相 對 人 賴萬發
洪南勲
洪裕源
洪耀峰
洪金鐘
歐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 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 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 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 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9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66號判決,訴訟費用分擔諭知訴訟費用除勤熙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費用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元,應由 原告與被告賴萬發各負擔二分之一外,其餘訴訟費用應由兩 造各按判決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全案業已 確定。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 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 對人及其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一、二、 三、四所示,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首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於裁定前命其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 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除相對人洪耀峰、洪南勳、賴萬發外,其他相對人均遲誤
上開期間迄未提出,本件僅先就聲請人及相對人洪耀峰、洪 南勳、賴萬發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如曾於上開 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 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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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金額(新台幣/元) │預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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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200地號) │20,218 │賴清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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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規費(200地號) │5,650 │賴清水 │
│(104年彰土測字第200500號) │ │ │
├─────────────┼────────┼────┤
│地政規費(200地號) │2,450 │賴清水 │
│(104年彰土測字第317000號) │ │ │
├─────────────┼────────┼────┤
│裁判費(201地號) │2,941 │賴清水 │
├─────────────┼────────┼────┤
│地政規費(201地號) │2,450 │賴清水 │
│(104年彰土測字第200500號) │ │ │
├─────────────┼────────┼────┤
│地政規費(201地號) │2,450 │賴清水 │
│(104年彰土測字第317000號) │ │ │
├─────────────┼────────┼────┤
│裁判費(202地號) │2,987 │賴清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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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規費(202地號) │850 │賴清水 │
│(104年彰土測字第200500號) │ │ │
├─────────────┼────────┼────┤
│地政規費(202地號) │2,450 │賴清水 │
│(104年彰土測字第317000號) │ │ │
├─────────────┼────────┼────┤
│地政規費(201地號) │4,875 │洪耀峰 │
│(105年彰土測字第089300號) │ │ │
├─────────────┼────────┼────┤
│地政規費(202地號) │4,075 │洪耀峰 │
│(105年彰土測字第089300號) │ │ │
├─────────────┼────────┼────┤
│地政規費(200地號) │2,625 │洪南勳 │
│(105年彰土測字第248200號) │ │ │
├─────────────┼────────┼────┤
│地政規費(202地號) │4,950 │賴萬發 │
│(105年彰土測字第0131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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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熙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72,800 │賴萬發 │
│不動產估價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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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地號之訴訟費用共30,943元 │
│(賴清水預納28,318元、洪南勳預納2,625元) │
│201地號之訴訟費用共12,716元 │
(賴清水預納7,841,元、洪耀峰預納4,875元) │
│202地號之訴訟費用共15,312元 │
│(賴清水預納6,287,元、洪耀峰預納4,075元、 │
│ 賴萬發預納4,950元) │
└───────────────────────────┘
附表一:2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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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 │訴訟費用│應負擔之訴訟│應給付賴清水│
│ │負擔比例│費用額 │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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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水 │35/100 │10,830 │--- │
├────┼────┼──────┼──────┤
│洪南勳 │1/10 │3,094 │469 │
├────┼────┼──────┼──────┤
│洪裕源 │1/10 │3,094 │3,094 │
├────┼────┼──────┼──────┤
│洪耀峰 │1/10 │3,094 │3,094 │
├────┼────┼──────┼──────┤
│歐換 │35/100 │10,830 │10,830 │
└────┴────┴──────┴──────┘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賴清水及相對人洪 南勳預納之200地號訴訟費用共30,943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 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附表二:201地號
┌────┬────┬───┬──────┬──────┐
│共有人 │訴訟費用│應負擔│應給付賴清水│應給付洪耀峰│
│ │負擔比例│之訴訟│之金額 │之金額 │
│ │ │費用額│ │ │
├────┼────┼───┼──────┼──────┤
│賴清水 │302/1000│3,840 │--- │--- │
├────┼────┼───┼──────┼──────┤
│洪南勳 │1/10 │1,272 │669 │603 │
├────┼────┼───┼──────┼──────┤
│洪裕源 │1/10 │1,272 │669 │603 │
├────┼────┼───┼──────┼──────┤
│洪耀峰 │1/10 │1,272 │--- │--- │
├────┼────┼───┼──────┼──────┤
│洪金鐘 │2/10 │2,543 │1,338 │1,205 │
├────┼────┼───┼──────┼──────┤
│賴萬發 │198/1000│2,518 │1,325 │1,193 │
└────┴────┴───┴──────┴──────┘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賴清水及相對人洪 耀峰預納之201地號訴訟費用共12,716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 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附表三:202地號
┌───┬────┬───┬──────┬──────┐
│共有人│訴訟費用│應負擔│應給付賴清水│應給付洪耀峰│
│ │負擔比例│之訴訟│之金額 │之金額 │
│ │ │費用額│ │ │
├───┼────┼───┼──────┼──────┤
│賴清水│35/100 │5,359 │--- │--- │
├───┼────┼───┼──────┼──────┤
│洪南勳│1/10 │1,531 │409 │1,122 │
├───┼────┼───┼──────┼──────┤
│洪裕源│1/10 │1,531 │409 │1,122 │
├───┼────┼───┼──────┼──────┤
│洪耀峰│1/10 │1,531 │--- │--- │
├───┼────┼───┼──────┼──────┤
│賴萬發│35/100 │5,359 │109 │300 │
└───┴────┴───┴──────┴──────┘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賴清水、相對人洪 耀峰、相對人賴萬發預納之202地號訴訟費用共15,312元,乘 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附表四:勤熙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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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訴訟費用│應給付賴萬發│
│ │負擔比例│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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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水│1/2 │36,400 │
├───┼────┼──────┤
│賴萬發│1/2 │--- │
└───┴────┴──────┘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2.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相對人賴萬發預納之不動產 估價費72,800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