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16號
CHDV,107,司票,616,2018031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余順吉
上列聲請人余順吉因與相對人林威銘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余
順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
  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依票款關係請求給付
  借款金額之系爭本票,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
  明系爭張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