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4號
CHDV,107,司拍,34,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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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胡原通
上列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魏孝穆等二人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
  地(地號全部)、同段610建號建物(建號全部)之最新第
  一類謄本(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各項資料均應揭示,含債
  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欄)。
二、請提出法人合併後之最新他項權利證明書(即權利人欄記載
  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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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